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6年7月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2006年7月6日> 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雇工高空坠落 房主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潘仙德 通讯员胡富健
  本报讯 记者潘仙德 通讯员胡富健报道 房主王某因自家建房粉墙,将脚手架项目发包给无脚手架施工资质的黄某,黄某承包后又雇佣鲍某工作,鲍某酒后作业高空坠落致七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6万元。近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赔偿鲍某部分损失,房主王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3月,王某对其自家房屋的外墙进行粉刷,并将脚手架项目发包给无脚手架施工资质的黄某。黄某承包后雇佣鲍某为其工作。3月17日,在工作前喝过酒的鲍某在工作中从高空坠落受伤。经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鲍某为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颅底骨折、右股骨粗隆骨折、左肾挫伤等。
    法院认为,鲍某在为黄某工作时受伤,对鲍某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黄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鲍某是酒后作业,对自身安全不够注意,也存在一定过错,因而可适当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鲍某受伤致残,遭受了较大的精神痛苦,黄某应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房主王某将其脚手架项目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黄某,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黄某赔偿鲍某损失12.4万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
    

    
   © 浙江工人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或复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