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6年7月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2006年7月6日> 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是法院为我维了权”
记者史隽 通讯员薛学
  记者史隽 通讯员薛学报道 何金德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做工受伤后索要赔偿竟然如此之难,最终还是法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5年12月12日,何金德在武义县岭下汤旅游风景区工地上做头门,包工头何某见头门栋梁不正,便指派何金德去扶正。孰料,因为当天雾大天冷加上又刚下过雨,竹竿非常湿滑,何金德爬上头门作业的一瞬间从3米多高处坠下。经医生诊断,何金德肠子破裂,右手腕骨折丧失旋转功能,后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谁来负责赔偿呢?雇工、雇主、当地乡政府三方一直争执不下。何金德认为,其与雇主何某系雇佣关系,何某在无建房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该工程,在施工中未提供足够的安全条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何某理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大田乡政府牵头组建该风景区,作为发包方对何某是否具有建房资质未尽到审查义务,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金德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个说法,2006的4月6日,他将雇主何某、大田乡政府告上法院。法院很快作出一审判决:
    何某作为雇主,对雇工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何金德在操作时自身未注意安全,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而大田乡政府所发包的“头门、票房工程”系一般的简易工程,只需用竹子搭建,法律未规定必须由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建,故乡政府无资质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何某承担90%的损害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5万余元;同时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乡政府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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