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6年7月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2006年7月6日> 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挂盐水七小时无医护人员照看
长兴一老人被误诊差点性命不保
首席记者孔令泉 通讯员慕紫
  本报讯 首席记者孔令泉 通讯员慕紫报道 长兴县老人王洪宝在长兴县李家巷地区医院就诊时,没有挂号,医生也不按规范诊断和误诊,挂盐水7个小时也无医护人员前来照看,差点丧命。
    今年67岁的王洪宝是长兴县李家巷镇李家村人,2004年9月19日上午8时许,王洪宝自感胸闷、胸痛去李家巷地区医院就诊。王洪宝说,因平时与该医院医生较熟,未经挂号即就诊。经测血压、听诊、心电图检测,医生向他口头报告“心肌缺血”,并给予静脉滴注。不知为什么,从上午9时到下午3时左右期间,没有一名医生和护士前来检查和照看他挂盐水。他挂好盐水后,碰到当班医生,告诉医生他胸闷、胸痛仍旧无好转。医生让他第二天再来看看。
    当日晚饭后,王洪宝感到胸闷、胸痛加重,并出虚汗,无力支撑。次日凌晨1时许,王洪宝因无法坚持,被送往湖州九八医院抢救。九八医院诊断他为“冠心病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塞”。2004年10月5日,九八医院对他进行冠状动脉成形术及支架植入术。在治疗期间,王洪宝经三次抢救后,才保住一命。
    王洪宝认为,他差点丧命,是由于李家巷地区医院误诊导致,延误了他的最佳医治时间,造成他的人身损害。
    王洪宝为此到长兴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家巷地区医院支付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7.67万元。
    长兴县法院根据长兴县李家巷地区医院的申请,于2005年12月1日委托湖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湖州市医学会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王洪宝不服,要求重新鉴定,长兴县法院根据王洪宝的申请,再次委托浙江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浙江省医学会于2006年4月3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份,该鉴定书认为,李家巷地区医院对原王洪宝的诊治过程中未按医疗规范书写病历,心电图无书面报告,对心肌梗塞心电图未作出识别诊断,存在延误诊断。但医院用药基本符合常规。王洪宝后来施行的冠状动脉成形及支架植入等治疗方法与医院的延误诊断之间无因果关系。
    长兴县法院认为,李家巷地区医院对王洪宝的治疗行为不属医疗事故,本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医院在给王洪宝诊断及治疗过程中存在着未按规范出具诊断报告,未作出正确识别,延误诊断,王洪宝也因医院的上述行为未及时得到有效治疗,判决医院赔偿王洪宝6000元。案件受理费504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5145元,由王洪宝承担4905元。
    王洪宝对此判决显然不服。他对记者说,他光看病就花了6万多元,打这场官司光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就要近5000元,只赔6000元,他是亏大了,无论如何要上诉讨个公道。
    

    
   © 浙江工人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或复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