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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6年“临时工”的女孩想签劳动合同,却因此丢了“饭碗”,她质问—— “我的要求过分了吗?” 记者 章慧芬
本报讯 记者章慧芬报道 1999年8月,年仅20岁的方凌从金华卫校中药剂专业毕业,不久在开化县一大医院中药房、便民药房找到工作。医院一直未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方凌多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后,收到医院的“辞退通知书”。“这是医院对我的报复。”最近,记者接到方凌的投诉。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当了6年“临时工” “临时工”是从法律范畴被取消的名词,但它却一直被加在方凌身上。对于6年前方凌从学校到医院工作的经过,方凌与开化这家医院、开化县卫生局的说法分歧较大。 方凌说,当年医院和卫生局都是同意录用她的,只因当年招工考卷没有中药剂的考卷,她理论课未考好,按县劳动局60分统一划线,她未被招工录取。但对考试没有中药剂试卷的问题,她事先曾专门向卫生局领导提过,卫生局领导明确表示:分配不会只看理论考试分,是按需求的。事后,卫生局根据劳动局批准以及各医院的需求,将她分配到医院工作。卫生局在报到通知上规定她月工资300元,各项补贴125元。第二年她重新参加考试,获得通过。 很快6年过去了,方凌说她一直拿基础工资300元,奖金只有同事的60%,单位也未给交纳任何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 开化县卫生局和医院却说,医院当年未报过药剂人员的需求,劳动局未批准她分配到医院做“临时工”;她在医院这么多年是因为根据她父亲的请求,医院领导班子考虑到她是本院职工的子女,照顾她在医院中药房做勤杂工,后在便民药房做“临时工”;医院从未和她签过任何临时用工合同,原因是她患有糖尿病,不符合临时用工条件,是准备予以清退的对象。 医院方面多次提到她是“临时工”,却不知现在“临时工”已不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基本用工常识。2006年的第一天,方凌收到医院“辞退通知书”(法律上也已经没有“辞退”的说法——记者注),原因是“部门超编,且方凌不符合招工条件”;“方凌曾与病人发生争吵,受到投诉,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等。 医院对县政府的意见置之不理 “医院辞退我,是打击报复我。原因是我举报单位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等。我只想签订劳动合同,保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难道过分吗?”对医院辞退自己的理由,方凌有说不完的委屈。她说,从2000年初她进医院中药房以来,前后有9人退休或调走,目前仍有两人退休后留用,一人借用,超编辞退她的理由是荒唐的;“辞退书”上说她“不符合招工条件”的说法实在太不人道,她在到医院工作前就患糖尿病,并没有隐瞒,国家也没有任何规定说糖尿病人不能参加工作;至于“辞退书”上说她与病人吵架的问题,方凌认为,医院应该弄清是非,就事论事,按院纪院规处理。 据记者了解,事实上,早在2001年5月份,方凌就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等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后,她又多次向医院、卫生局、信访局、甚至是开化县委、县政府提出同样的要求。开化县委主要领导等都先后关注过她的问题。 2005年9月19日,开化县人民政府经过调查核实,对方凌信访问题给予如下复查意见: 一、关于要求订立劳动合同问题。你自2000年2月起一直在县人民医院做临时工至今,县人民医院虽未与你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二、关于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你属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县人民医院和你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费基、费率及县人民医院的实际缴费年限,共同补缴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要求增加工资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由于你和县人民医院并未订立劳动合同,难以确定工资标准,一般以县人民医院实际支付的工资为准。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报酬,且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复查意见”要求县卫生局会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方凌问题予以落实。 县政府的这个意见对方凌来讲无疑是雪中送炭,方凌感到从未有过的舒心。遗憾的是,方凌在三个多月后却收到了医院的“辞退书”。 没有劳动合同就不适用劳动法? 今年1月23日,方凌向开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医院辞退决定,并要求院方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三个月后,方凌接到开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理由之一是“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为你与开化县人民医院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法》中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这个理由让方凌欲哭无泪。近6年来,她想的就是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2006年4月,开化县这家医院迫于各种压力,为方凌补缴近6年的养老保险。 目前,方凌已经向开化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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