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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限,由谁说了算? 嵊州市谷来镇一起山林承包风波耐人寻味 记者 冯伟祥 文/图
俗话说,靠山吃山。去年下半年,嵊州市谷来镇榆树村干部以高脚峰自然村原山林承包合同到期为由收回,以“调整”为名强行重分山林,引起一部分村民的强烈不满,并引发了一连串纠纷。群众认为这一做法违背他们的意愿,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有悖中央对土地承包所制订的方针政策,损害村民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纠正错误做法。为了延长承包,村民黄福全把诉状递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嵊州市法院作出裁定,对黄福全的起诉不予受理。黄福全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嵊州市法院的民事裁定,本案由嵊州市法院立案受理。 二十年前开始承包山林 1983年10月20日,当时的嵊县吕岙人民公社高峰大队(嵊州市谷来镇高脚峰村的前身)第一生产队管理委员会与社员黄福全等人分别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除约定有关事宜外,还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即自签约日至2003年10月20日止。 20年来,广大村民在各自承包经营管理的山林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辛苦劳作,付出了心血和汗水,换来了累累硕果。香榧、毛竹、茶叶等林特产品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到期后“调整”重新承包, 程序是否合法?2002年8月29日,也就是距2003年10月20日山林承包经营权到期之日还有一年,国家出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不少村民奔走相告,犹如吃下了“定心丸”。承包合同到期后,村民们仍一直在原承包林地劳作。 2004年,高脚峰村与其他村撤并入榆树村,高脚峰成了自然村。据悉,2004年下半年起至2005年11月,榆树村党支部书记袁和智等人来高脚峰自然村主持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提出要按现有人口重分山林,均未果。 2005年11月24日,榆树村干部在高脚峰自然村召开户长会议,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姚益明等人应邀参加了会议。据不少村民反映,当时通知说“凡参加会议的户长,若签名可拿10元工资”。为此,他们为了拿10元工资而纷纷参加会议并签了名。会议并没有宣读具体方案,亦没有进行投票表决。当进行到分山林的议程时,会场上争吵不休,会议又一次不欢而散。 那么,镇、村有关干部又是如何看待上述问题的呢?谷来镇副镇长姚益明告诉记者:“在2005年11月24日的户长会议之前,榆树村委会要求对合同到期的土地进行调整,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参考了一些资料,认为在省市没有出台具体文件之前(承包期延长50年的具体政策,省里是今年才出台的),根据合同管理法规定,合同到期后,既没有调整、又没有延长,是不行的。因此,我们同意村里的意见,认为可以调整,但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至于具体怎么调整、调整方案怎么样,由村、组自己定。会上,我们提出,村委会定下来要对山林调整,调整不调整的问题就不再讨论了,如果有不同意调整的,可以站出来说。但没有一个人站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到会者都同意调整了。”姚益明还认为,高脚峰自然村以前的承包不能算是承包。记者问:“这个自然村这一的做法属于什么性质?”姚益明表示:“这个我也说不清楚。” 记者几次找榆树村党支部书记袁和智,始终未能联系上。村支委黄金校告诉记者,2005年11月24日户长会议没有公布调整方案,会后是采取抓阄的方式进行分配。记者又采访了高脚峰自然村一组组长黄长兴,黄长兴认为这次是二轮土地承包,承包期可能是30年也可能是50年,目前还没签订承包合同。 姚益明、黄金校、黄长兴等人一致表示,那天参加会议的户长签名是表示签个到,会议上没有进行任何表决。他们再三强调这次是“大稳定、小调整”,不是重分山林。他们告诉记者,这次山林调整,一组(共60多户)的绝大多数农户都涉及到了。 在这次会议后,一组组长黄长兴立即组织人员重分山林。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确需统一组织承包的,要严格依法进行,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不少村民认为,镇村干部说是“大稳定、小调整”,但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所谓“小调整”是指因为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作适当调整,这次重分山林涉及范围广,实际上是“大调整”,而且没有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程序不合法。该村所谓的调整,是按现有人口重新分山林(即竹、木经济林),在此过程中又暗箱操作,以抓阄决定地块。 纠纷不断令人忧 原先一直相安无事的山村打破了原有的宁静,掀起了波澜。 村民间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你砍我的毛竹,我破坏你的庄稼;你要我的毛竹,我要你还毛竹。吵架是家常便饭,并引发了村民间打架事件,破坏了团结和谐稳定。 一些村民代表忧心如焚地说,如果不及时正确处理好矛盾,将发生更多的纠纷,甚至可能出现流血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土地承包纠纷该由谁管? 眼见自己辛辛苦苦培育多年已茁壮成材的林木被划归他人,不少村民心急如焚,多次向当地镇政府及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信访反映问题,要求按照中央政策办事,在原山林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延长承包,均未果。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他们决定寻求司法救济。2006年9月13日,村民黄福全一纸民事诉状递到嵊州市法院,把榆树村高脚峰自然村一组推上了被告席,诉请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的山林承包合同再延长30年,即承包至2033年10月20日。 黄福全诉称,在2003年10月20日承包合同到期之前,原告向被告请求延长承包期限,被告曾同意按原山林承包合同延长承包期30年,并在村民大会上表示二轮林地承包按一轮延包。但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无端将原告承包的山林作出调整,不让原告继续承包,而调整方案既违反法定程序,又不符合中央对土地承包所制订的方针政策。原告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而原、被告原山林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故理应延长承包期限。而且,中央出台的有关政策也有规定。被告未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延长承包期间,违法调整承包土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 嵊州市法院于次日即作出裁定:“对黄福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一审法院的理由是:“山林承包合同期限是否延长,这是承包合同是否签订或如何签订的问题,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致山林使用权发生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而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黄福全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诉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随即提出上诉,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指令嵊州市法院立案受理。 2006年11月2日,黄福全收到绍兴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绍兴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福全原与嵊州市谷来镇榆树村高脚峰村一组订有期限为20年的山林承包合同,该期限少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山林承包最低期限,现上诉人请求延长承包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上诉人的起诉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如下:一、撤销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诉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从中央到地方明确规定土地延包 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和发挥好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出台了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一再强调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早在1997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区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 200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指出:“已经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不要随意变动,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以免引起新的矛盾。对严重违反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引起农民群体性信访而不予解决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2006年1月1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规定:“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承包期再延长50年。对未满法定承包期的责任山,原则上一并延长承包期至2055年12月31日。”随后,绍兴市、嵊州市也提出,山林承包期将统一延长至205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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