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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因车祸受伤属工伤 单位有赔偿责任 记者李剑 通讯员潜龙、林峰
本报讯 记者李剑 通讯员潜龙、林峰报道 妻子王某在下班途中被摩托车当场撞死,但肇事者弃车逃跑下落不明。日前,台州路桥法院以王某死亡系工伤及肇事者下落不明为由作出判决,由王某生前所在单位赔偿王某丈夫周某相关损失十多万元。 2003年9月6日晚上十点三刻左右,王某下班途中被一辆飞驰而来的二轮摩托车当场撞死,驾驶员李某肇事后弃车逃逸,下落不明。五天后,王某的丈夫周某在李某的单位路桥某绣花厂领取了李某剩余的2006.6元工资。该交通事故经路桥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某对事故无责任,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4年5月8日,王某的死亡被确定为工伤。同年10月29日,路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由王某所在的路桥某印刷厂支付周某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其女儿的抚恤金、仲裁费共120660.75元的裁决。收到仲裁书后,路桥某印刷厂不服,认为周某的损失应先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李某承担,便向路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决定。 路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关于“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周某可以要求印刷厂支付有关款项。遂作出判决:由印刷厂支付周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其女儿的抚恤金、仲裁费等共120660.75元,扣除李某支付的2006.6元,实际应支付11865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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