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5年1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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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购买农民房纠纷多
记者王海霞 通讯员张阿久
  本报讯 记者王海霞 通讯员张阿久报道 在一宗房屋买卖案件中,因卖方反悔和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等原因,买卖双方对簿公堂。近日,通过象山法院承办法官调解,这起即将酿起危及生命安全的冲突得以圆满解决。法官同时提醒:城里人慎买农民房。
  2003年1月,何某将土地为集体所有的房屋转让给身为公务员的汪某,在变更了房屋所有权证后,何某一直未配合汪某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也不肯搬出屋。去年10月,在房产价格暴涨后,何某以“城市居民不得向农民购买住宅”的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汪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已付了20万元房款的汪某,觉得错过了买房的最佳时机,这一切损失是何某有意欺诈造成的。受到打击的汪某母亲为此整天絮叨不休,表现出神志有些失常和轻生的念头。而何某的母亲也誓与房屋共存亡,被亲友几次从床下搜出了欲上吊自杀的绳子。
  后经法院调解,何某退回房款2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汪某损失4万元,汪某也主动配合何某转回房产权证。
  据了解,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买”了房子,并不意味着同时买到了该房宅基地的使用权。因为“买方”不是村集体成员,按有关规定,不能占用、使用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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