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4年9月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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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一镇长受贿、贪污判刑16年
通讯员孙奇杰 记者田红
  本报讯 通讯员孙奇杰 记者田红报道 近日,上虞市人民法院对原上虞市崧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龚志江受贿、贪污一案公开审理,依法判处龚志江有期徒刑16年,没收财产5万元,并对其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龚志江在担任上虞市地产管理所所长、土地资产评估中心副主任、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3万元,美金2000元。
    此外,龚志江还伙同别人贪污公款。1996年上半年,时任上虞市地产管理所所长的龚志江和会计董某、办事员杭某(均另案处理)共同谋划,采用收入不开票、不入账的方法,将土地出让补交款12万元人民币予以私分,其中龚志江一人独得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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