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4年9月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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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本省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切实保护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
凌林
  本报讯 凌林报道 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正式发布实施,是2001年《工会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旨在加强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保护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解释。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工会法》、《解释》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确立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工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维护社会的稳定,进一步做好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切实保护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于近日向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切实保护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本省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理解《解释》的重要意义,通过审判实践保证《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并指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法》是我国建国后较早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保障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进行了修改,其重要内容之一是增加了对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制定并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理解和适用《工会法》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这一司法解释。
    《意见》就“关于工会独立法人资格问题”提出: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是法定的,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一经建立就具有法人资格,不以登记为必要。对于基层工会组织,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其财产和民事责任都是独立的。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被起诉时,如果工会组织没有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其中,就不能将工会组织一并列为被告,不能判决工会组织对此承担责任,也不能对工会组织的财产、经费账户等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措施。
  《意见》针对“关于工会组织就拨缴工会经费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处理”明确规定:《解释》规定了支付令的征询程序,此程序为法院审理工会组织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受理工会组织申请支付令案件后,在签发支付令前,应当先询问被申请人对工会组织要求支付的工会经费事实及金额有无异议。经询问,如果被申请人对拖欠经费事实及数额均没有异议,但提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同意拨付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的全部经费数额签发支付令;如果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的,可以仅对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签发支付令;如果申请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仅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签发支付令,又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就全部数额签发支付令。但是,如果在支付令异议期内,被申请人又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支付令失去效力。
    《意见》还特别强调:对于工会组织申请支付令的,不论申请的标的额多大,都应当按照支付令案件收取申请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能以支付令数额超过自行内定的支付令数额标准为借口而拒绝受理。对正在改制过程中或者改制结束的企业工会组织或者其上级工会组织提出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就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
    《意见》就“关于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作出要求:一是关于工会特定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问题,《解释》规定了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二是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履行法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可以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如果不需要恢复工作的,可以判决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判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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